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703执1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展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警钟街87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正斌。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展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08)涪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68113.00元。经本院执行,截至2017年11月2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68113.0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韩乾兵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肖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