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6132号
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建材园。
法定代表人:王得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1栋16层6号。
法定代表人:蒲文刚。
原告南充市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5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漆国栋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愿意在保全金额45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账号为2319××××3354)的存款5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账号为4402××××3774)的存款31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帐户(账号为5100××××5999)的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二、查封已备案登记在案外人漆国栋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的房屋(房权证南监字第0××9号、建筑面积39.67m2)壹套中价值450000元的份额。查封期限为壹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移、变卖、毁损、赠与等处分行为。
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泽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谭 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