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722民初2873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四川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绵阳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绵阳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绵阳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伍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19630.9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人民币18811.35元(以未付款619630.9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45%计算,自2023年3月1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4月1日);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合理费用。以上金额总计暂为人民币:638442.25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被告委托原告在绵阳市三台县复合地基施工,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暂定承包量的方式结算,工期自2022年5月1日到2022年10月31日,并约定工程款按月进行结算支付,支付比例为审核已完成工程总价款的75%,待原告办理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总结算款的97%,剩余3%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扣除相关费用一并结算给原告。2023年1月,双方签订《CFG桩分包合同》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3月14日,被告方工作人员签署《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确认原告自开工累计完成总产值1566114.90元。双方于2023年6月26日通过微信在此确认总产值1566114.90元,扣除罚款后被告剩余应支付金额为1479630.9元。被告在此期间仅只在2023年2月10日支付人民币86万元,剩余金额人民币619630.90元一直迟迟未付。截止到目前,被告就剩余劳务款一直拖延支付,原告多次电话、微信催促被告付款,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公司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国家企业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GFC桩分包合同》及验收单;证明(1)2022年5月,被告委托原告在绵阳市三台县施工,工期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并约定工程款按月进行结算支付,支付比例为审核已完成工程总价款的75%,待原告办理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总结算款的97%,剩余3%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扣除相关费用一并结算给原告。2023年1月,双方签订《CFG桩分包合同》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2)2023年3月14日,被告方工作人员签署《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确认原告自开工累计完成总产值1566114.90元,应该扣除的款项为罚款其他班组协同工作78015元、挖机使用费8349元、帽子背心120元,被告应当支付的金额为总产值1566114.90元减去以上扣款等于1479630.90元。3.原告和被告的工作人员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的付款记录,证明双方于2023年6月26日通过微信确认总产值1566114.90元,扣除罚款后被告剩余应支付金额为1479630.90元,被告在此期间仅只在2023年2月10日支付人民币86万元,剩余金额为619630.90元一直迟迟未付。4.原告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原告拥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应合法有效。5.原告与被告关于第一期《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3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一期)显示本期完成产值为1314744.20元,本期应付工程款986058.15元(即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完成产值的75%),已付工程款0元。应扣除的款项为劳务、机械费用13600元、背心安全帽640元、材料费5775元,则本期应付款项为986058.15-13600-640-5775=9660473.15元。该表由施工员、安全员、预算员、班组、财务、项目经理签字确认。2023年1月20日被告按照该表支付了86万元。原告认为在双方合同未约定具体的结算方式时,被告第一次付款以《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一期)作为付款的结算依据,证明该表系双方认可的结算单据,原告现以《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二期)请求被告付款符合双方交易习惯。首先,2023年4年7日,原告提交《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二期)后,被告称“进度款申请了,还没下来,再等哈”,表明系认可该表的内容。虽该表还差财务签字,但财务作为非项目实施施工人员,核实总产值非其职责也非其能力范围,财务仅需计算其他人员签字确认的总产值减去应当扣减的款项,确认应当支付的金额即可,故原告认为案涉工程款已经结算确认了。其次,结算系双方的义务,在原告提交《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二期)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被告不及时提出相应意见,面对原告的催问不回复消息系故意拖延支付时间,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后,《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二期)确认的总产值与双方合同约定的预估总价格相差不大,说明总产值金额系符合双方预估的合理价格,非原告随意设置。综上,被告应当按照《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二期)支付工程款。6.原告为被告开具的发票、发票已抵扣增值税的状态;证明1.原告已为被告开具1294729.20元的发票,均备注了案涉工程,被告已使用1284729.20元抵扣增值税;2.被告根据合同约定使用了原告开具的发票1284729.20元,远超实际支付的86万元,若按照1284729.20元系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工程款的75%计算,应当支付工程款为1712972.27元,远超《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二期)上载明的工程款,证明被告系认可《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二期)确认的工程款。7.当庭出示案涉工程的CAD图纸并提交U盘,U盘内容为CAD图纸文件。8.现场施工员签字确认的施工量表格,证明签字确认的施工员就是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一期、第二期上签字的施工员。
被告绵阳某公司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我们是签了合同,合同约定对支付工程款的75%没有异议,但该工程实际上完成时间是2023年3月底、4月初左右,对总产值150多万元有异议,因为没有完成最后的签字确认,对扣除的费用只是一部分,水电费和管理费还没有扣除,对已列的扣除项目没有异议,我方要求原告方出示《进度款申请表》的原件;对证据3是双方对工作的沟通方式,不能作为具体的结算依据;对证据4没有异议;对证据5的第一期进度款申请表为第一期的结点的结算,不能作为最终的结算,二期进度款申请表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存在异议,且没有完成最后签字;对证据6原告开具的增值税金额予以认可,但支付的工程款金额86万元不予认可,实际上我方支付的是96万元。对原告出示的图纸我方不需要看,因为图纸是项目部提交的,只有竣工完成后才能看得出来图纸,由主管部门来审查图纸。对图纸的来源没有异议,但该图纸为原始图纸,不是竣工图纸。
被告绵阳某公司辩称,1.我们对原告结算件有异议,该结算件为复印件,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2.结算件没有完成项目部的最终结算签字,不能作为结算金额;3.该工程现尚未竣工,不能认为原告的施工是合格的,也不能办理最后结算;进度款申请表是节点,不是最终的竣工结算表,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4.绵阳某乙有限公司向原告项目负责人匡某支付的10万元是代为被告支付的工程款;5.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任何依据,被告保留向原告追溯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绵阳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支付凭证一份,证明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96万元工程款,并不是原告所述的86万元。
原告某公司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具备关联性,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该转账备注的是代二冶支付工程款借款,收款人为原告公司的代表人匡某,同时支付人系绵阳某乙有限公司,匡某为该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了在项目部支付工程款时退回,该款项系借款,而非绵阳某乙有限公司代被告支付的工程款,若法庭在本案中将该款项予以扣除,而绵阳某乙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转账备注的借款及收条向原告公司或负责人匡某主张偿还借款,将会导致原告公司或匡某多支付10万元的不存在的借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绵阳某甲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四川某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CFG桩分包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青东坝工业区标准厂房三期项目CFG桩复合地基处理工程。2.工程地点:四川省绵阳市三台。3.承包范围:青东坝工业区标准厂房三期项目CFG桩复合地基施工。4.施工内容:4.1包括CFG桩施工前准备、桩位放样、钻孔、检孔清孔、灌注混凝土、截桩头等施工。4.2包括CFG桩施工机械进出场、场地工作面清理、施工前的试成孔,测量定位放线及复核、提供需配合的相关机械、设备,配合检测及监测施工等所有为完成桩基工程所需要的人员、机械设备、临时设施、资源等。4.3包括将施工产生的置换土、垃圾进行清理,并堆放至招标人指定地点,保障现场施工面具备作业条件。4.4乙方负责勘查现场状况,如发现现场出现任何缺陷及不利影响应实时通知甲方以便得到及时处理。地下阻碍物(地下电缆、管网、文物除外)深度在自然地面1.5m以内的由乙方自行处理,超过该深度的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4.5对因乙方施工未能满足设计图纸要求,乙方须及时进行局部补桩等措施,并且承担补救此类缺陷所需费用及承担一切相关损失。对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施工质量问题而影响其他工程,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4.6乙方负责基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巡查、维护、监测等工作,负责基坑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加固、抢险等工作,直至基坑回填验收为止。5.承包方式:从下列方式中选择5.1作为本合同的承包方式。5.1固定单价,暂定工程量的承包方式,乙方包人工、包机械、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无论市场价格涨跌以及政府调价文件变化均不予以调整,包含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且已充分考虑了可能影响价格的各种情形。5.2合同总价包死承包方式,合同总价为包死的综合价格,不再因实际工程量、市场价格变动而调整。总价包含乙方按本分包合同要求全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第二条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2022年5月1日(项目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2.完工日期:2022年10月31日(“完工日期”是指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经三方(业主、监理单位、甲方验收合格的日期)。第三条质量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质量奖项:/。第四条合同价款(含税9%)。1.合同总价(总价暂定,结算时按项目部出具的结算单作为支付依据),含税分包总价款(大写):壹佰伍拾伍万伍仟贰佰柒拾玖元陆角(小写):1555279.60元(暂定)其中,不含税分包价款(大写):壹佰肆拾壹万伍仟叁佰零肆元肆角肆分(人民币),(小写):1415304.44元(暂定);增值税税金为:139975.162元(暂定)。2.合同价款明细:序号1项目名称CFG400mm,项目特征1.土壤类型综合考虑2.单桩长度10-11m,桩径400mm。3.桩材料:甲供。工程内容:1.成孔:机械成孔2.材料灌注、养护3.材料甲供4.弃土场内转运至指定地点。单位:m。暂定工程量:41493.20,含税综合单价:35.00,含税合价(元)1452262.00元,备注:不含土石方外运,不含检测,不含材料。序号2项目名称凿桩头,项目特征:桩头凿除,工程内容:桩头凿出清理,单位:个,暂定工程量:4088,含税综合单价:25.20,含税合价(元103017.60),合计:1555279.60元。......第五条工程量计算原则1.双方协商按以下第1.2款执行。1.1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子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确定。1.2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按国家最新颁布的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相应子目计算规则进行确定。1.3其它:按本合同约定双方有授权许可签字的管理人员确认的《打桩记录表》累计工程量*单价。2.补充内容/。第六条发票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1.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按甲方财务要求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确填写发票内容并提供发票真伪查询证明,发票备注栏应填写与总包合同一致的工程名称及工程地址(省市区);1.3原则上,过程付款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累计发票金额不小于针对本合同甲方对乙方的累计付款额。双方办理结算后5日内,乙方须按照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剩余金额发票;1.4不论过程付款还是最终结算后,乙方均须按照甲方要求的金额和时间开具发票,否则因为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发票造成甲方税金抵扣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金额并承担应开发票金额2%的违约金。......1.6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代为收款。1.7在每月完成验工计价程序后,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计算的金额,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因乙方发票问题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损失的,由乙方全额承担,并且按已验工计价金额(含增值税)的5%缴纳违约金。......2.工程款支付2.1预付款:本工程没有预付款。2.2工程款支付前提: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月度完成量确认。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所完成工作的工程量和价款,未按时上报的完成量,推迟到下月上报,如果超国2个月未报自动视为乙方同意此期间的工作量按甲方统计的完成量为准。甲方在收到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核对完成量;乙方须为甲方核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乙方不派人参与核对完成量,以甲方核定量为准。2.3工程款按月支付,支付比例为审核已完成工程总价款的75%;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后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剩余3%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扣除相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6.甲乙双方本合同项下形成的或单方认可的债权、债务金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无效。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转让债权,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以转让金额为基数,自转让之日起,按照同期LPR的4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债权人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甲方双方有权签字人1.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甲方:乙方:匡某。第九条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满足图纸要求及国家、行业、地方等验收标注的合格标准。......第十二条保修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保修金额:甲方扣除本分包工程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乙方履行完保修责任后,甲方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2.保修期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分包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后保修1年。3.保修范围:按乙方施工内容,承担保修责任。4.保修责任:......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法凡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绵阳某甲有限公司在甲方处盖印章,四川某有限公司在乙方处盖印章。
另查明,1.2022年12月29日,绵阳市某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绵阳某甲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22年修订),该合同载明: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分包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1.总包工程名称:青东坝工业区标准厂房三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2.分包工程名称:中国二冶青东坝工业区标准厂房三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边坡支护工程专业分包(以下简称“本工程”)。3.分包工程地点:绵阳市三台县青东坝工业集中区。4.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挖一般土方,机械回填土(运距1KM),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桩径400mm,褥垫层,钢管土钉,喷射水泥砂浆护面(网喷),砖水沟等工作内容。......二、签约分包合同价款1.签约分包合同价(含增值税)暂定为¥8059780.73元。......三、分包合同期1.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2月30日(实际开工时间以承包人开工通知为准);2.计划完工日期:2023年6月29日;3.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中国某有限公司在承包人处盖印章,并有项目经理李某的签字,绵阳某甲有限公司在分包人处盖有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伍某的签字。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2.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一期)载明:项目名称:中国二冶青东坝工业区标准厂房三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CFG桩分包,施工部位:桩基部分,发包单位:中国某有限公司,施工班组:四川某有限公司,本期完成产值:1314744.2,本期应付工程款:986058.15,自开工累计完成产值:1314744.2,自开工累计已付工程款:0。合同支付进度付款理由:经核实该班组本次报量范围为1-5#楼桩基,其中CFG桩成孔及浇筑1#楼8191.8m、2#楼7222.2m、3#楼5442.3m、4#楼6124m、5#楼6659m、塔基基础302.5m,桩头凿除1#楼1006个、2#楼1006个、3#楼930个、4#楼1017个、5#楼1007个、塔基基础48个,合计CFG桩成孔浇筑工程量为33941.8m、补桩17个桩头凿除5031个。按合同单价CFG桩35元/m、桩头凿除25.2元/个,本期完成产值为1314744.2元(大写:壹佰叁拾壹万肆仟柒佰肆拾肆元贰角),根据合同付款比例75%,本期应付工程款为986058.15元(大写:玖拾捌万陆仟零伍佰捌元壹角)。该申请表上有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肖××签字审批意见:以上工程量已核对,属实,其中扣除劳务用工2850元、机材费用10750元,共计13600元。物资部材料员张某签字意见:领取绿色反光背心16件、黄色安全帽16顶,共计640元,日期:2023年1月8日。质安部安全员李×签字审批意见:无安全环保处罚情况。预算部程×签字审批意见:经核对需扣除C30砼材料费共计5775元,请会计核对实际应付金额,日期:2023年1月8日。本期实付工程款966043.15元(大写:玖拾陆万陆仟零肆拾叁元壹角伍分)。班组处有签字同意的字样,财务处有何×的签字,项目经理处有魏×的签字。
3.2023年1月20日,绵阳某公司通过其开户行中国某绵阳红星街支行向某公司转款860000元,用途:青东坝工程款。
4.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二期)载明:项目名称:中国二冶青东坝工业区标准厂房三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CFG桩分包,施工部位:桩基部分,发包单位:中国某有限公司,施工班组:四川某有限公司,本期完成产值:251370.70,本期应付工程款:空白,自开工累计完成产值:1566114.90,自开工累计已付工程款:空白。合同支付进度付款理由:经核实该班组本次报量范围为1-8#楼桩基,其中CFG桩成孔及浇筑:1#楼8191.8m、2#楼7222.2m、3#楼5442.3m、4#楼6124m、5#楼6659m、塔基基础302.5m,6#楼3661.2m、7#楼2074m、8#454m、塔吊基础178.5;楼桩头凿除1#楼1006个、2#楼1006个、3#楼930个、4#楼1017个、5#楼1007个、塔基基础48个,6#楼674个7#367个、8#楼58个、塔吊基础32个,合计CFG桩成孔浇筑工程量为40309.5m、桩头凿除6162个。(工程量明细祥见附件)按合同单价CFG桩35元/m、桩头凿除25.2元/个,总计完成产值为1566114.90元(大写:壹佰伍拾陆万陆仟壹佰壹拾肆元玖角)。扣除罚款、其他班组协同工作等合计2850+10750+5775+3000+50000+5000+640=78015元。该申请表上有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签字审批意见:6、7、8#厂房机械扣除小挖机21小时10分钟、铲车14小时10分钟、C30砼4m³、人工2个工日,合计扣除人民币8349元,日期:2023年3月14日。物资部材料员张某签字审批意见:领黄色安全帽13顶,黄反光背心3件,合计120元,日期:2023年3月14日。质安部安全员周×签字,日期2023年3月14日。预算部程×签字意见:请会议会总扣款,日期:2023年3月14日。班组处有周×的签字,项目经理处有魏×的签字。
5.本案审理中,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了对原告负责施工的绵阳市三台县复合地基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摇号的方式共同选定鉴定机构,2024年7月17日,四川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退件函,载明:受贵院委托,对(2024)川0722技委94号委托的:对申请人负责施工的绵阳市三台县青东坝工业区标准厂房三期项目GCF桩复合地基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我公司已于2024年7月2日发出了要求当事人缴纳费用的函,时间已过去了近半个月,当事人没缴纳费用,现申请将该委托退回贵院。
6.本案审理中,原告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2024)川0722民初2873号民事裁定书,产生了保全费3712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CFG桩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班组进度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绵阳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某公司工程款项?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绵阳某公司签订了《CFG桩分包合同》,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签订,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施工,结合原告出具的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一期,该表对于前期的产值完成情况、付款条件理由及扣款情况等均作出了详细说明,并计算出第一期实际应付的款项为966043.15元。该进度款申请表上有安全员、班组、预算部、财务、项目经理等的签字,对于该申请表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另根据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二期上载明的内容,该申请表上对第二期完成的产值数据作出了统计为251370.70元,然后对整个第一、第二期的总产值完成作出了统计即为1566114.90元(第一期产值1314744.20元加上第二期产值251370.70元),同时该申请表上对第一期的扣款以及第二期的扣款金额均作出了详细罗列,两期扣款总额为78015元,另外工作人员还特别作出说明需扣除小挖机、铲车、人工等费用8349元以及物资部领取的费用120元,该申请表上有安全员、班组、预算部、项目经理等的签字,故本院对于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二期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应当认定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绵阳某公司之间就工程量及工程款作了结算。为此,根据班组进度款申请表第一期和二期的完成工作量及扣款计算出被告绵阳某公司应支付原告某公司工程款1479630.90元,扣除绵阳某公司已经支付的860000元,现余款619630.90元尚未支付。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CFG桩分包合同》第六条第2.3工程款按月支付,支付比例为审核已完成工程总价款的75%;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后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7%。剩余3%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扣除相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本案原告并未举出该项工程的保修期是否到期,故应从应付款619630.90元中扣除3%的费用即18588.93元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再由被告绵阳某公司将该款支付与原告某公司。原告某公司主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绵阳某公司所提原告所出示的结算单是复印件,该结算单上项目部的最终结算签字,不能作为结算金额以及该工程现尚未竣工,不能认为原告的施工是合格的,也不能办理最后结算以及进度款申请表是节点,不是最终的竣工结算表,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进度款申请表第一期审批后,被告绵阳某公司即向原告转款860000元,应视为被告绵阳某公司对进度款申请表第一期予以认可;对于第二期进度款申请表上面也有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签字,且对工程量以及应付款金额、扣款项目等均作了详细的说明,在第一期与第二期申请表上签字的工作人员基本系相同人员,故对于第一期和第二期进度款申请表,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被告绵阳某公司并未举出某公司与其进行结算的其他结算单,也未举出案涉工程尚未竣工的相关证据。被告绵阳某公司所提尚有管理费及电费未扣除,其所提供的电费发票不足以证明该电费系本次案涉工程所产生的电费,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CFG桩分包合同》对电费及管理费的支付并未约定,故本案对该两笔费用不作处理。对被告绵阳某公司辩称绵阳某乙有限公司向原告项目负责人匡某支付的10万元是代被告支付的工程款,现无证据证实该款是绵阳某乙有限公司代被告绵阳某公司支付给原告某公司的工程款,原告某公司对该款庭审不予认可,故对于该款支付的性质,本院无法确认,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绵阳某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工程款601041.97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4元,减半收取5092元,财产保全费3712元,以上费用合计8804元,由被告绵阳某甲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