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221号
原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伍志坚,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76366754。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莎娜,四川君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懿,四川君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7年5月24日,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平,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云龙,男,生于1975年3月18日,住江西省抚顺市临川区。
原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姜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因第三人姜云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马文早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