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川县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220号之三
反诉原告:青川县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5510343891。
法定代表人:陈兴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平,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76366754。
法定代表人:伍志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懿,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川县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清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后,反诉原告清辉公司于2021年4月8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6日,反诉原告清辉公司以对开具税务发票的反诉请求需进一步核对数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清辉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青川县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4642元,减半收取计7321元,由反诉原告青川县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胜勇
审 判 员  杜 刚
人民陪审员  尚元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