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643号
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林乡张家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3233720955。
法定代表人:蒲兴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红,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燕,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76366754。
法定代表人:伍志坚。
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书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建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蒲金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谢东洋
书 记 员 舒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