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川县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220号
原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76366754。
法定代表人:伍志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懿,四川君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良,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川县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5510343891。
法定代表人:陈兴清。
原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川县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青川县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中9000000元存款或者对其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原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青川县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90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胜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