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220号之二
原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76366754。
法定代表人:伍志坚,执行董事。
被告:青川县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5510343891。
法定代表人:陈兴清。
原告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川县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胜勇
人民陪审员 尚元丽
人民陪审员 罗义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