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02民初1253号之一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蒲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7570000元以内予以保全,由某保险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757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