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荣成某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荣成某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82民初3679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某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荣成某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某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荣成某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荣成某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山东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集团石岛有限公司的(2024)鲁1082民初6358号案件的诉讼标的为涉及同一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合并审理便于当事人诉讼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鲁1082民初6358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