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四川川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22民初2380号
原告:余致康,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四川川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10659J。
被告:***,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余致康与被告四川川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余致康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致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致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余致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