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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连城县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71民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城县某租赁行,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经营者:罗某,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与连城县某租赁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4)川7101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被上诉人连连城县某租赁行经营者罗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违约金起算时间为从某有限公司向连连城县某租赁行最后一笔付款之次日起算(计算方式为:以18368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累计不超过2268.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连连城县某租赁行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 连连城县某租赁行辩称,一审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情理、法理,应当予以维持。 连连城县某租赁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183680元,并支付自2023年02月24日起至剩余租赁费还清日止按照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3月13日的利息为6601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7月16日,连连城县某租赁行(出租方/乙方)与某有限公司(承租方/甲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编号:(PM5-3-ZL-2022-014)】。合同履行完毕后,2022年8月24日,连连城县某租赁行向某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336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有限公司合计向连连城县某租赁行支付租赁款50000元,尚欠连连城县某租赁行租赁款183680元。 另查明,连连城县某租赁行(出租方)与某有限公司(租赁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如下:第2.1条“租赁期限暂定设备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8月15日,共计57天。”第5.1条“本合同暂定租赁费总价(含增值税)254000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246601.94元,增值税税率为3%。”第5.5条“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按当月日历天数计算1个月租赁费,操作手每月20日后把现场签认后的设备运转记录交到物机部后,由物机部审核后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本期结算金额,每月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正规机械设备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物机部把结算资料交到甲方财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甲方财务部转账支付”。第6.2条“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物机部把结算资料交到甲方财务部后,由甲方财务部审核,走完流程后再支付,每次付款不超过当期结算金额的70%,剩余30%待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第6.4条“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和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7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第6.5条“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第8.1条“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连连城县某租赁行与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连连城县某租赁行依约履行了租赁义务,某有限公司未支付全部租赁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对连连城县某租赁行要求某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1836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连连城县某租赁行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某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应当向连连城县某租赁行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其一,关于计算标准。案涉合同第8.1条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的计算标准,依照意思自治原则,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且不超过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即2268.74元;其二,关于起算时间。根据案涉合同第6.2条、6.4条、6.5条及8.1条的约定,且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连连城县某租赁行最后一次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4日,故连城牛仔机械租赁行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2月24日起算符合案涉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连连城县某租赁行支付租赁款1836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8368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累计不超过2268.74元);驳回连连城县某租赁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2.81元,由连连城县某租赁行负担70.81元,某有限公司负担1982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当如何认定。针对二审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某有限公司根据双方《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关于“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的约定,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其向连连城县某租赁行最后一笔付款次日起算。但上述合同条款系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基数所作约定,并未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依据双方合同所约定的“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以及“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一审法院结合连连城县某租赁行最后一次开具发票的时间2022年8月24日,认定从6个月宽限期满后的2023年2月24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某有限公司主张从最后一笔付款之次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