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23960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中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铁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2025年2月24日,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