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励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励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186号
原告:四川励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武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波,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晓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祎文,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励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励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励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励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四川励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舒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