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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20501号 原告:上饶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不详。 原告上饶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上饶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某有限公司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1元,减半收取计5815.5元,保全费 4770元,以上共计10585.5元,均由原告上饶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