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8003号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不详。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