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艾利特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955号之一 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 法定代表人:庄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4元,减半收取计3497元,保全费2417元,共计5914元,由西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