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民终9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叙永县某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叙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
经营者:***,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宜宾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叙永县某建材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3)渝0120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宾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宾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宾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68.77元,减半收取6884.38元,由宜宾市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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