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宝义如贸易有限公司、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528财保5号
申请人:泸州宝义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叙永县麻城镇麻线堡社区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ACGMQN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新街社区发展街岷胜苑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82158077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泸州宝义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宜宾五粮液大道支行账号1252××××3862的存款余额在限额4297795.59元内予以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宜宾五粮液大道支行账号1252××××3862的存款余额在限额4297795.59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
保全期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续保措施,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罗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