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1128号
原告: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兴镇两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124621X9。
法定代表人:王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林,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松林,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新街社区发展街岷胜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821580775。
法定代表人:刘振兴,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樊珊珊
书 记 员 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