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80民初1007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