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3民初245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恩阳区花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8元,减半收取4,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