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民终1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中鑫苑C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2956534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东方鑫村A15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0913859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1902民初1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