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02民初1490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9月29日,建筑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原告:***,男,生于1973年10月5日,建筑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原告:***,男,生于1964年12月25日,建筑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中鑫苑C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巴中市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汽配街莲花锦苑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117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