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02民初1490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9月29日,建筑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原告:***,男,生于1973年10月5日,建筑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原告:***,男,生于1964年12月25日,建筑工人,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
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中鑫苑C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巴中市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汽配街莲花锦苑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117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