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5009号
原告:四川聚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公济桥路256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UD9D18。
法定代表人:谢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坝中鑫苑C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29565340Q。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总经理。
原告四川聚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聚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聚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聚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32元,由四川聚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