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682执异5号 案外人:四川华正居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围城路北段小花园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4H5LQ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隐峰镇顺河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6974447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科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富康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6MK80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雍城东路386号2栋4单元8楼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87********。 被执行人:***,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金河西路77号1幢1单元2楼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55********。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伟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泓建筑)与四川科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华正居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居家)对本院查封科恒置业开发的位于什邡市方亭街道金河南路373号“雅香园”1栋1-8号,2栋1--3号、1-4号,3栋1-11号、1-12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正居家称,案涉房屋已由科恒置业出售给华正居家,华正居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办理备案、预告登记。为此,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并提供了科恒置业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转账凭证,维修基金收据。 审查查明,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执行伟泓建筑与科恒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4)川0682执872号,执行依据(2023)川068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74,103,129元及利息。同年10月17日查封案涉房屋。 另查明,***于2021年8月18日、19日二次向科恒置业转款共计268,160元,***于2021年8月18日、19日、24日六次向科恒置业转款共计650,807元,***于2021年8月18日、19日、24日四次向科恒置业转款共计830,554元。***、***、***均认可以上款项代华正居家支付用于购买案涉房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华正居家与科恒置业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华正居家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办理备案、预告登记,故华正居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 综上,华正居家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什邡市方亭街道金河南路373号“雅香园”1栋1-8号,2栋1-3号、1-4号,3栋1-11号、1-12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