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全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全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莆高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626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全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9号(涪城万达广场)6栋2单元7楼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天莆高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全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莆高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7元,本案执行费41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受理执行案件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在德阳市罗江区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光明路有不动产一处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对该处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该处不动产已经由另案启动处置程序。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另案处置成功后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