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03民初9480号
原告:青岛嘉和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52号商务楼1号楼1904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胜利油田现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12号裙楼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嘉和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现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