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23财保130号
申请人:***,女,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与西三路交叉口东南2500米。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现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与西三路交叉口东南2500米。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情况紧急,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在广饶安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的车牌号为鲁E9××**轻型栏板货车一辆。
扣押期间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