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480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6月11日,土家族,住宣恩县。
被告:**,男,生于1986年9月7日,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男,生于1987年10月4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高标,男,生于1987年8月14日,住宣恩县。
被告:四川万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330256,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东路2号4层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洪,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高标、四川万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宗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