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383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8月20日,土家族,大专文化,项目经理,住湖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臣,**县华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万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中铁西城写字楼二栋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330256。
法定代表人:张正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万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珠山镇沿河南路123号2幢l单元7楼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JQFNXY。
负责人:宋光辉,**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云,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万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万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万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龙远莲
人民陪审员 田进平
人民陪审员 李选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