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959号
原告: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白庙镇黄莲桥村1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5PH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杰,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330256。
原告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海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安平
人民陪审员 周 灵
人民陪审员 郑兴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