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3民初1686号
原告:王某,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四川B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四川B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催缴后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巴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