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南泉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7625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5栋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9831229B。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南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天鹿大道1291号附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3009293620R。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南泉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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