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23执8号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永太镇福林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中江县永太镇福林页岩砖厂与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川0623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发出送达公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2021)川0623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在公告期内,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中江县永太镇福林页岩砖厂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