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22民初102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总部基地腾飞大道189号15栋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9831229B。
法定代表人:周华东,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2022年6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荣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