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执保37号
申请人:**开,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鸣,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9831229B。
法定代表人:周华东。
申请人**开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其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7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陈绍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肖登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