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311民初195号
原告:鞍山欧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鞍山欧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千山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鞍山欧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鞍山欧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