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0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如家宜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利航实业有限公,住所地天津市河**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天津如家宜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利航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四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津如家宜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天津市利航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如家宜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如家宜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