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瑞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瑞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5民初181号 原告: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康宁路一段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8420115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西平房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482731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管。 被告:***,女,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 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瑞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7元,减半收取计6939元,由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