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5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诉讼代理人:刘尚礼,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路一段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平,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勇,四川省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陇县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紫光街16-1-64号。
法定代表人:陆朝岳,董事长。
被告:张雨,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褚连林,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王东,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李泽兵,男,出生年月及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天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
2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追加张雨、褚连林、王东、李泽兵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中恒天宇公司申请追加**、仪陇县杰达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后,**认为其与张雨等人以及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变更案由,于2020年12月16日撤回对张雨等四被告的追加申请,主张以中恒天宇公司侵权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不再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仪陇县杰达商贸有限公司不属于本案的共同被告,故对中恒天宇公司申请追加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对张雨、褚连林、王东、李泽兵追加被告申请;
二、不予准许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仪陇县杰达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审 判 长 孙志光
人民陪审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魏淑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