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4137号
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后石羊村1区5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泽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20号附16号6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钟英洪。
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四川仪陇农商行新政支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 362 727.49元。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0125003901599060148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四川仪陇农商行新政支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 362 727.4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纳(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宏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