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8民初509号
原告:***华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东红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870402240。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莲,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路一段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84201155N。
法定代表人:钟英洪,执行董事。
原告***华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8.58元,减半收取计849.29元,由原告***华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学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