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民初56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宁路一段83号。
法定代表人:钟英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恒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10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海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美琴
书记员李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