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绍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9441号 原告:上海某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告:绍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7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某,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某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某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3元,依法减半收取1181.5元,由原告上海某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