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1202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3537758C,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街道太行明珠一幢楼一单元六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嘉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详见主文。因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嘉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写明申报财产具体情况),履行了……(写明已履行部分义务的情况)
二、2023年4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依次写明反馈的各类财产具体情况、处置情况等。)
(查明财产未采取强制措施或查封财产无法处置的,写明具体原因。)
(查封财产未处置的,写明××××年×月×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年×月×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写明调查结果)
××××年×月×日,向×××(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写明线下调查结果及处置情况)
××××年×月×日,委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房地产、车辆等)信息,……(写明线下调查结果及处置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在×××处有到期债权……(写明到期债权情况),××××年×月×日,向×××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写明履行情况或异议情况)
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嘉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有……的财产线索,本院予以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写明财产核查情况及处置情况)
五、××××年×月×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嘉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写明纳失理由),××××年×月×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年×月×日,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嘉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的强制措施。(写明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律师调查令释明情况一并写明)
本案执行标的为2341261.86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元,扣除执行费25810.00元后,尚余×××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之外(此处写明发现但未能处置的财产情况及未能处置理由),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查表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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