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11民初6008号之二 反诉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路31号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2018年3月6日,被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反诉。2018年7月28日,反诉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反诉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