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11财保638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路31号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鲁1311财保6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车站支行银行账户25×××33内存款130万元。现因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车站支行银行账户25×××33内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