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2民初986号之一
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路**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20元,由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