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2民初986号之一 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路**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20元,由原告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