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2财保4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申请人: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会盟镇知情农场(黄河桥头南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奥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